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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消防


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7.0.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17.0.3 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7.0.4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5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0.6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7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条文说明
17.0.1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是消防政策,必须遵照执行。
17.0.2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目前在实践中,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的灭火设施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是完全可行的。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执行。
17.0.3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本条是考虑到燃油泵房、燃油罐区的燃料特点而提出的消防措施,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7.0.4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因其是设置在其他的建筑物内,为保证锅炉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在有条件时,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应受建筑物的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5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非独立锅炉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时,应在火灾易发生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0.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锅炉房的操作指挥系统一般设在仪表控制室内,为方便管理,故要求消防集巾控制盘也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7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由于防火的要求,对容量较大锅炉房需要采用栈桥输送燃料时,对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相连接处,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这对防止火焰蔓延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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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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