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是原规范第5.1.1条、第5.1.2条和第5.1.3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原规范条文中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考虑的要求共8款,本次修订后改为10款,在内容上也作了修改.各款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一、二款的合并条款,因热负荷及管道布置为一个统一的内容.即锅炉房位置的选择要考虑在热负荷中心,同时这样做可使热力管道的布置短捷,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
2 为原规范第5.1. 1条的第三款,锅炉房应尽可能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有利于燃料、灰渣的贮运和排送。并宜使人流、车流分开。
3 为原规范第5.1.2条的内容,为锅炉房扩建原则。
4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四款内容。
5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五款内容,目的是尽量避免地基做特殊处理,保证锅炉房的安全和节省投资。
6 本款前半段与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六款一致,去除后半段有关“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内容,改为“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免引起误解。
7、8 与原规范第5.1. 1条的第七、八款一致。
9 为原规范第5.1.3条的内容.为区域锅炉房位置选择原则。
10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为确保安全,其所需建设的锅炉房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的位置原则上规定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4.1.3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本规范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另外,对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本规范还规定了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4.1.4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在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不仅存在安全问题,而且还有环保问题,无论从大气污染还是噪声污染等方面看,都不宜将锅炉房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4.1.5 本条是原规范第5.1.6条的修订条文。
煤粉锅炉不适宜使用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因为这些地区对环保要求较高,煤粉锅炉房难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在这些地区现在使用燃煤锅炉的数量已越来越少,使用煤粉锅炉的几乎没有,它们已逐步被油、气锅炉所代替。为此本规范对煤粉锅炉的使用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从保护环境角度考虑。至于沸腾床锅炉目前在这类地区基本上已不再使用,所以在本规范中不再论述。
4.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CFB)锅炉是近10多年发展起来的一种环保节能型锅炉,它采用低温燃烧,有利于炉内脱硫脱硝;由于该类型的锅炉燃烧完善和具有燃烧劣质煤的功能,因此能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但是这种锅炉排烟含尘量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带来一定影响。这种锅炉炉型虽然可以使用各种高效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等来进行除尘,使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这些设备价格较高。因此在本规范条文中规定,既要鼓励采用环保节能型锅炉,同时在使用上又要加以适当限制,规定居民区不宜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原规范条文中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考虑的要求共8款,本次修订后改为10款,在内容上也作了修改.各款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一、二款的合并条款,因热负荷及管道布置为一个统一的内容.即锅炉房位置的选择要考虑在热负荷中心,同时这样做可使热力管道的布置短捷,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
2 为原规范第5.1. 1条的第三款,锅炉房应尽可能位于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有利于燃料、灰渣的贮运和排送。并宜使人流、车流分开。
3 为原规范第5.1.2条的内容,为锅炉房扩建原则。
4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四款内容。
5 为原规范第5.1.1条的第五款内容,目的是尽量避免地基做特殊处理,保证锅炉房的安全和节省投资。
6 本款前半段与原规范第5.1.1条的第六款一致,去除后半段有关“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内容,改为“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免引起误解。
7、8 与原规范第5.1. 1条的第七、八款一致。
9 为原规范第5.1.3条的内容.为区域锅炉房位置选择原则。
10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企业,为确保安全,其所需建设的锅炉房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由于锅炉房是具有一定爆炸性危险的建筑,其对周围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新建锅炉房的位置原则上规定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4.1.3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本规范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另外,对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本规范还规定了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4.1.4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在住宅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不仅存在安全问题,而且还有环保问题,无论从大气污染还是噪声污染等方面看,都不宜将锅炉房设置在住宅建筑物内。
4.1.5 本条是原规范第5.1.6条的修订条文。
煤粉锅炉不适宜使用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因为这些地区对环保要求较高,煤粉锅炉房难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在这些地区现在使用燃煤锅炉的数量已越来越少,使用煤粉锅炉的几乎没有,它们已逐步被油、气锅炉所代替。为此本规范对煤粉锅炉的使用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从保护环境角度考虑。至于沸腾床锅炉目前在这类地区基本上已不再使用,所以在本规范中不再论述。
4.1.6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循环流化床(CFB)锅炉是近10多年发展起来的一种环保节能型锅炉,它采用低温燃烧,有利于炉内脱硫脱硝;由于该类型的锅炉燃烧完善和具有燃烧劣质煤的功能,因此能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但是这种锅炉排烟含尘量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带来一定影响。这种锅炉炉型虽然可以使用各种高效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等来进行除尘,使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这些设备价格较高。因此在本规范条文中规定,既要鼓励采用环保节能型锅炉,同时在使用上又要加以适当限制,规定居民区不宜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 锅炉房的布置
- 下一节: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锅炉房的布置
- 4.1 位置的选择
-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 4.4 工艺布置
- 5 燃煤系统
- 5.1 燃煤设施
-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 6 燃油系统
- 6.1 燃油设施
- 6.2 燃油的贮运
- 7 燃气系统
- 8 锅炉烟风系统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 9.1 锅炉给水设备
- 9.2 水处理
- 10 供热热水制备
-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 10.2 热水制备设施
- 11 监测和控制
- 11.1 监测
- 11.2 控制
- 12 化验和检修
- 12.1 化验
- 12.2 检修
- 13 锅炉房管道
- 13.1 汽水管道
- 13.2 燃油管道
- 13.3 燃气管道
- 14 保温和防腐蚀
- 14.1 保温
- 14.2 防腐蚀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 15.1 土建
- 15.2 电气
- 15.3 采暖通风
- 15.4 给水排水
- 16 环境保护
-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 16.5 绿化
- 17 消防
- 18 室外热力管道
-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 18.2 管道系统
-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18.4 管道和附件
-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