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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3.1 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10.3.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10.3.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预处理。
10.3.4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10.3.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
10.3.6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10.3.7 利用中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排水分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径流的雨水和冰雪融化水,后者可统称雨水。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估算。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要根据工业产品的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为便于操作,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估算。水的重复利用率高的工业取下限值。
雨水量与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有关,可按邻近城市的相应标准计算。
10.3.3 排水体制选择的技术要求。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镇区可选择合流制。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要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进行预处理。
对现有排水系统的改造,可创造条件,逐步向分流制过渡。
10.3.6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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