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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环境绿化规划
	12.4.1 镇区环境绿化规划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用地布局,统一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以及镇区周围环境的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12.4.2 公共绿地主要应包括镇区级公园、街区公共绿地,以及路旁、水旁宽度大于5m的绿带,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12.4.3 防护绿地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工矿企业防护绿带、养殖业的卫生隔离带、铁路和公路防护绿带、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绿化和防风林带等。
	12.4.4 镇区建设用地中公共绿地之外的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宜结合用地中的建筑、道路和其他设施布置的要求,采取多种绿地形式进行规划。
	12.4.5 对镇区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观光农业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
	12.4.6 栽植树木花草应结合绿地功能选择适于本地生长的品种,并应根据其根系、高度、生长特点等,确定与建筑物、工程设施以及地面上下管线间的栽植距离。
12.4.5 对于镇区建设用地以外的水域和其他用地中对镇区环境产生影响的部分,也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以达到优化生态环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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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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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环境规划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 12.3 环境卫生规划
 - 12.4 环境绿化规划
 - 12.5 景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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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 B 规划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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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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