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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燃气工程规划
10.6.1 燃气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
10.6.2 燃气工程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料资源和能源结构的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1 靠近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沿线以及焦炭、煤炭产地的镇,宜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矿物质气;
2 远离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线、煤炭产地的镇区和村庄,宜选用沼气、农作物秸秆制气等生物质气。
10.6.3 矿物质气中的集中式燃气用气量应包括居住建筑(炊事、洗浴、采暖等)用气量、公共设施用气量和生产用气量。
1 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用气量应根据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2 生产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也可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确定。10.6.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户数等用气量指标确定;每个瓶装供应站一般供应5000~7000户,不宜超过10000户。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地震带和雷区等地段。供应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的位置与镇区各项用地和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0.6.5 选用沼气或农作物秸秆制气应根据原料品种与产气量,确定供应范围,并应做好沼水、沼渣的综合利用。
矿物质气品质好,质量稳定,供应可靠,但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及较高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生物质气燃烧放热值较低、质量不稳定,均为可再生资源,且资金投入少,运行管理要求不高,适合小规模建设。燃气工程的规划应根据资源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10.6.5 沼气的制备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温度对沼气的产生量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地区建设的沼气设施不能保证全年有效供应。农作物秸秆制气,也受秸秆数量、存放条件等的限制,因此在规划中应考虑与其他能源的互补,同时还应考虑制气后所产生的沼液、沼渣、炭灰等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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