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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供热工程规划
10.7.1 供热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布置管网和供热设施。
10.7.2 供热工程规划应根据采暖地区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方式。
1 能源消耗较多时可采用集中供热;
2 一般地区可采用分散供热,并应预留集中供热的管线位置。
10.7.3 集中供热的负荷应包括生活用热和生产用热。
1 建筑采暖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采暖的规定;
2 生活热水负荷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生活习俗计算确定;
3 生产用热的供热负荷应依据生产性质计算确定。
10.7.4 集中供热规划应根据各地的情况选择锅炉房、热电厂、工业余热、地热、热泵、垃圾焚化厂等不同方式供热。
10.7.5 供热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1 日照充足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供热;
2 冬季需采暖、夏季需降温的地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可设置地源热泵系统。
10.7.6 供热管网的规划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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