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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安装与连接
主控项目
9.3.1 预制构件临时固定措施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3.2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材料及连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灌浆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
9.3.3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4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其接头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5 预制构件采用焊接、螺栓连接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平行加工试件的检验报告。
9.3.6 装配式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构件时,构件连接处后浇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9.3.7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检查处理记录。
一般项目
9.3.8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9.3.9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9.3.9的规定。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表9.3.9 装配式结构构件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条文说明
9.3.1 临时固定措施是装配式结构安装过程中承受施工荷载、保证构件定位、确保施工安全的有效措施。临时支撑是常用的临时固定措施,包括水平构件下方的临时竖向支撑、水平构件两端支承构件上设置的临时牛腿、竖向构件的临时斜撑等。
9.3.2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连接接头的质量及传力性能是影响装配式结构受力性能的关键,应严格控制。灌浆饱满、密实是灌浆质量的基本要求。套筒灌浆连接的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执行。
9.3.3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考虑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钢筋连接的特殊性,很难做到连接试件原位截取,故要求制作平行加工试件。平行加工试件应与实际钢筋连接接头的施工环境相似,并宜在工程结构附近制作。
9.3.4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平行加工试件要求的相关规定同本规范第9.3.3条。对于机械连接接头,应按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检验螺纹接头拧紧扭矩和挤压接头压痕直径。
9.3.5 在装配式结构中,常会采用钢筋或钢板焊接、螺栓连接等“干式”连接方式,此时钢材、焊条、螺栓等产品或材料应按批进行进场检验,施工焊缝及螺栓连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20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9.3.6 当叠合层或连接部位等的后浇混凝土与现浇结构同时浇筑时,可以合并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后浇混凝土应单独制作试块进行检验评定。
9.3.7 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处理方式同本规范第8.2节、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3.8 装配式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出现的一般缺陷时,处理方式同本规范第8.2.2条的有关规定。
9.3.9 本条表9.3.9提出了装配式混凝土中涉及预制安装部分的位置和尺寸偏差要求,全高垂直度、电梯井洞及其他现浇结构部分按第8章有关规定执行。叠合构件可按现浇结构考虑。
对于现浇与预制构件的交接部位,如现浇结构与预制安装部分的尺寸偏差不一致,实际工程应控制二者尺寸偏差相互协调。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的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现浇结构的其他位置、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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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基本规定
- 4 模板分项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模板安装
- 5 钢筋分项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
- 5.3 钢筋加工
- 5.4 钢筋连接
- 5.5 钢筋安装
-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 6.1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制作与安装
- 6.4 张拉和放张
- 6.5 灌浆及封锚
-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材料
- 7.3 混凝土拌合物
- 7.4 混凝土施工
-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外观质最
-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预制构件
- 9.3 安装与连接
-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 10.1 结构实体检验
-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 B.1 检验要求
- B.2 检验方法
-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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