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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10.1节的要求。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3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
4 混凝土、灌浆料的性能检验报告;
5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6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的检验记录;
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2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1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4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5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6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条文说明
10.2.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观感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8章、第9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2.2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给出了当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实体检验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当按本规范第10.1节规定进行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且此时不可采用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回弹-取芯法。
10.2.3 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其内容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本条规定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依据。
10.2.4 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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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模板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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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
- 5.3 钢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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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一般规定
- 6.2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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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灌浆及封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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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材料
- 7.3 混凝土拌合物
- 7.4 混凝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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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外观质最
-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
-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预制构件
- 9.3 安装与连接
-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 10.1 结构实体检验
-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 B.1 检验要求
- B.2 检验方法
-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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