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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F.0.1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 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
3 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F.0.2 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F.0.2的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8.3.2和表9.3.10的规定,精确至1mm。
表F.0.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F.0.3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掼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F.0.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条文说明
F.0.1 本条提出了选取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原则。本附录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的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抽检,故抽样比例与数量要求远小于本规范第8.3.2条的现浇分项工程检验批和第9.3.9条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要求。
F.0.2、F.0.3 考虑到本附录为在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和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后,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阶段进行的抽检,故仅选择柱截面尺寸、柱垂直度、墙厚、梁高、板厚、层高等6个主要指标进行检验,其偏差要求与检验方法与检验批检验相同。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利用楼板开洞处尺量,也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如需要,也可采用破损方法人工开洞后尺量,但应对开洞墙、楼板及时修补。
F.0.4 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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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结构实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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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 B.1 检验要求
- B.2 检验方法
-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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