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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全生产
2.2.1 电站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2 事故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2.3 电站应建立应急机制,针对电站重大危险源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2.2.4 电站应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边检查边整改。一时不能处理的,应制定预控措施,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整改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2.2.5 电站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并做好记录。
2.2.6 电站应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总结事故教训和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预防措施。
2.2.7 电站应将安全培训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2.8 电站应按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命名、编号和标识。
2.2.9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有工作票或电话口头命令,有两人以上才能工作,做好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2.10 倒闸操作应做到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合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合接地刀)、防止误拉合断路器、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电气设备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2.2.11 电站应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合格。
2.2.12 安全工器具应按规定配备、保管和存放,并应定期试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并督促检查,按规定使用。
2.2.13 电站发包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承包方进入现场前应审查其编制的检修管理文件,进行安全教育,承包方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承包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使用的机具、仪表应符合有关安全和技术规定。
2.2.14 水工建筑物运行水位、水库水位的上升和下降速度和所承受的活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水库运行调度制度进行运行管理。
2.2.3 电站应制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安全紧急预案,以便在发生设备重大事故、火灾、洪水等异常紧急情况时,能够按预案紧急采取相应措施,有序救援,减小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2.2.9 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保障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是: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
2.2.11 电站应根据消防设计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栓、灭火器,根据需要在厂房、升压站、电缆道和水轮发电机内部设置火警探测器(如感烟、感温及红外线火警探测器等)及火灾报警系统,升压站应设置砂料等灭火材料,预防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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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运行管理
- 2.2 安全生产
- 2.3 检修与维护
- 3 水工建筑物
- 3.1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
- 3.2 取水建筑物
- 3.3 输水建筑物
- 3.4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
- 4 金属结构
- 4.1 压力钢管
- 4.2 闸门及闸门启闭机
- 4.3 拦污栅
- 5 机电设备
- 5.1 水轮机
- 5.2 发电机
- 5.3 调速系统
- 5.4 励磁系统
- 5.5 主阀及起重机
- 5.6 水、油、气系统
- 5.7 变压器
- 5.8 配电装置
- 5.9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
- 5.10 直流系统
- 5.11 防雷与接地
- 5.12 通信
- 6 优化运行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内优化运行
- 6.3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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