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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
3.4.1 应定期对发电厂房及升压站进行检查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整体及附属设施应完好。
2 定期检查厂房混凝土梁、板、柱等是否出现裂缝及发展情况;混凝土机墩应无开裂、破损等现象。
3 后边坡应稳定,无坍塌。
4 升压站基础、构架应稳固。
3.4.2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的养护与维修应按规定执行,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升压站、工作桥及启闭机主梁等混凝土结构强度及耐久性应满足有关要求。厂房构件出现严重的变形及破损、开裂、渗漏水,影响到人员设备安全的,厂区山体有滑坡危险的,应及时处理。
2 电站防洪标准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工程措施处理。
条文说明
3.4.1 厂房不应有渗漏水,伸缩缝应完好,室内排水沟通畅,护栏、扶手完整,室内采光、通风良好,门窗开关灵活。
3.4.2 厂房、升压站混凝土结构梁、板、柱等的裂缝、结构强度及耐久性应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工作桥及启闭机主梁挠度应不超过规范允许值。混凝土结构的最大裂缝允许值、最低强度等级值、允许挠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确定。
电站修建时对厂区的防洪标准考虑不周或现实条件已改变,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采取工程措施处理。
3.4.2 厂房、升压站混凝土结构梁、板、柱等的裂缝、结构强度及耐久性应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工作桥及启闭机主梁挠度应不超过规范允许值。混凝土结构的最大裂缝允许值、最低强度等级值、允许挠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确定。
电站修建时对厂区的防洪标准考虑不周或现实条件已改变,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采取工程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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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运行管理
- 2.2 安全生产
- 2.3 检修与维护
- 3 水工建筑物
- 3.1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
- 3.2 取水建筑物
- 3.3 输水建筑物
- 3.4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
- 4 金属结构
- 4.1 压力钢管
- 4.2 闸门及闸门启闭机
- 4.3 拦污栅
- 5 机电设备
- 5.1 水轮机
- 5.2 发电机
- 5.3 调速系统
- 5.4 励磁系统
- 5.5 主阀及起重机
- 5.6 水、油、气系统
- 5.7 变压器
- 5.8 配电装置
- 5.9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
- 5.10 直流系统
- 5.11 防雷与接地
- 5.12 通信
- 6 优化运行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内优化运行
- 6.3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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