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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
5.9.1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整定值及接线,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2 继电保护检修检验后,应会同当值值班员检查验收,做好检修检验记录和交代注意事项,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3 凡继电保护动作应做好记录。若保护误动作,应保持原有状态或详细记录误动作过程,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 二次回路电缆截面和对地绝缘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5 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应每班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块的发热、声响、压板位置、二次熔丝及二次线的腐蚀;
2)破损、扭曲、变色、松动、断股情况;
3)检查蜂鸣器、电铃、开关、指示灯等情况。
5.9.2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中控室、控制台整洁。
2 非电厂工作人员不得操作。
3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备整定值、限值等数据。不得任意删除有关程序和记录。
4 上位机操作时应同时观察下位机,监视其通信是否畅通、所传数据是否正确。
5 值班人员不得进行与监控无关的作业。
6 电站应定期维护计算机、网络通信,备份数据库。
5.9.3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继电保护及二次接线装置的定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 995的有关规定执行。
5.9.3 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的装置或设备,继续留用的应进行严格检查、试验,确保运行安全。对于微机型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宜为10年~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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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运行管理
- 2.2 安全生产
- 2.3 检修与维护
- 3 水工建筑物
- 3.1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
- 3.2 取水建筑物
- 3.3 输水建筑物
- 3.4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
- 4 金属结构
- 4.1 压力钢管
- 4.2 闸门及闸门启闭机
- 4.3 拦污栅
- 5 机电设备
- 5.1 水轮机
- 5.2 发电机
- 5.3 调速系统
- 5.4 励磁系统
- 5.5 主阀及起重机
- 5.6 水、油、气系统
- 5.7 变压器
- 5.8 配电装置
- 5.9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
- 5.10 直流系统
- 5.11 防雷与接地
- 5.12 通信
- 6 优化运行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内优化运行
- 6.3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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