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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


3.1.1 电站应定期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或安全技术认定。
3.1.2 监测项目、测次应符合设计要求。对监测成果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存档。
3.1.3 应经常或定期对水工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人工巡查,制定检查巡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是否出现裂缝和坝坡渗漏、绕坝渗流以及透水坝基的不正常渗漏或异常位移。
    2 土坝坝坡稳定,坝顶及坝坡坡面平整,无影响结构稳定或渗流安全的裂缝、沉陷、隆起、蚁穴或动物洞穴;坝面护坡完整,无松动、下陷塌滑、垫层流失、护坡架空等局部缺陷;下游面及坝趾区无渗漏水坑、下陷区、管涌、植物异常生长、回流淘刷等,渗水无浑浊。
    3 混凝土坝体是否存在剥蚀、磨损、渗水等现象。相邻坝段无错动,伸缩缝和止水工作正常,无影响结构或渗流安全的裂缝,扬压力变化正常。
    4 泄洪建筑物结构完整,泄洪流道无破坏,泄洪道、泄洪洞的陡坡、侧墙及边壁无异常的裂缝、沉降和渗水,消能设施无损坏。
    5 挡水建筑物及泄水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3.1.4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的养护与维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要求:
    1 坝顶、坝坡、防浪墙、观测设施应完好;排水沟应清淤,保持畅通。
    2 坝顶、坝坡、戗台上不得堆放物料,坝面不得作为航运过坝转运码头,不得利用坝顶、坝坡、坝脚作输水渠道。
    3 在坝上、坝的上下游影响工程安全的范围内,不应挖坑、建鱼池、打井或进行其他对工程有害的活动。
    4 应防止雨水对坝面的侵蚀和冲刷,维护坝体滤水设施及坝后减压设施的正常运用。
    5 多沙地区应定期开启水库冲沙设施,寒冷地区建筑物应采取防冰冻措施。
    6 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不得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砂石材料。
    7 水力自控翻板门的混凝土堰坝除应满足混凝土坝的相关要求外,还应保证翻板门启闭灵活。
    8 橡胶坝塌坝装置应安全可靠,坝袋无损伤,并应满足泄洪要求;机电设备及充水(气)管道应运行正常。
    9 泄水建筑物结构应完整。陡坡、侧墙及边壁有异常的裂缝、沉降和渗水,消能设施损坏时,应停止过水进行抢修。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启动过水替代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并创造抢修条件。
    10 泄水建筑物应保持泄水道通畅。泄水期间应及时打捞上游的漂浮物,木排及船只等不得靠近泄水建筑物进口。
    11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附属设施应运行正常。泄洪闸、阀应保持完好,启闭正常,并应有可靠的操作电源。
    12 挡水建筑物出现异常裂缝、变形或渗水等险情或险情征兆时应及时处理。

条文说明
3.1.1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中规定: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水电站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年~10年进行一次。
3.1.2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主要对水工建筑物进行监测、检查、检测,分析是否存在不利于安全运行的要素。监测周期根据水工建筑物等级及运行年限而定,一般分为日常的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工作。应定期对监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鉴定,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和分析。
    监测工作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178和《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259执行。
3.1.4 电站水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应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30、《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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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GB/T5096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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