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0 直流系统
5.10.1 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充电装置的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出电压、直流输出电流等各表计显示是否正确,运行噪声有无异常,各保护信号是否正常,绝缘状态是否良好。
2 交流电源中断,蓄电池组将不间断地向直流母线供电,应及时调整控制母线电压,确保控制母线电压值的稳定。当蓄电池组放出容量超过其额定容量的20%及以上时,恢复交流电源供电后,应立即手动启动或自动启动充电装置,按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或按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方式对蓄电池组进行充电。
5.10.2 运行中的绝缘在线监测装置应检查装置的显示值和实测值是否一致。
5.10.3 蓄电池运行维护中应定期检查下列内容:
1 蓄电池连接片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是否清洁。
2 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溢出。
3 绝缘电阻是否下降。
4 一次连接线的螺栓是否松动或腐蚀污染,松动应拧紧至规定扭矩,发生腐蚀应及时更换。
5 新旧不同、容量不同的蓄电池不宜混用,蓄电池外壳不得用有机溶剂清洗;蓄电池不得过充电和过放电;蓄电池放电后应及时充电,搁置时间不应超过2h;维护蓄电池时,操作者面部不得正对蓄电池顶部,应保持一定角度和距离。
6 有蓄电池室的,应定期检查蓄电池室通风、照明、调温设备及消防设施。
5.10.4 直流电源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中直流电源装置的微机监控装置,应通过操作按钮切换检查有关功能和参数,其各项参数的整定应有权限设置和监督措施。
2 当微机监控装置故障时,有备用充电装置时,应先投入备用充电装置,并应将故障装置退出运行。无备用充电装置时,应启动手动操作,调整到需要的运行方式,并应将微机监控装置退出运行,经检查修复后再投入运行。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9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
- 下一节:5.11 防雷与接地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运行管理
- 2.2 安全生产
- 2.3 检修与维护
- 3 水工建筑物
- 3.1 挡水及泄水建筑物
- 3.2 取水建筑物
- 3.3 输水建筑物
- 3.4 发电厂房及升压站
- 4 金属结构
- 4.1 压力钢管
- 4.2 闸门及闸门启闭机
- 4.3 拦污栅
- 5 机电设备
- 5.1 水轮机
- 5.2 发电机
- 5.3 调速系统
- 5.4 励磁系统
- 5.5 主阀及起重机
- 5.6 水、油、气系统
- 5.7 变压器
- 5.8 配电装置
- 5.9 继电保护与监控系统
- 5.10 直流系统
- 5.11 防雷与接地
- 5.12 通信
- 6 优化运行
- 6.1 一般规定
- 6.2 厂内优化运行
- 6.3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