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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征求意见
8.1.1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归口SC秘书处审阅并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由SC秘书处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函件和意见反馈单。
8.1.2 标准编制组按秘书处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发送标准征求意见文件,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标准归口SC的全体委员、通讯委员(观察员)及顾问;
b) 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
c) 消防产品标准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
d) 试验方法标准涉及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
e) 消防管理标准和灭火救援标准涉及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社会单位等。
8.1.3 归口SC秘书处应将标准征求意见文件的电子文档上报TC 113秘书处。对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的强制性标准,TC 113秘书处可在中国消防标准规范网或公安部消防局官网上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1.4 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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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项目申请
- 5.2 项目评审
- 5.3 项目申报
- 6 立项阶段
- 6.1 项目计划批准
- 6.2 签订项目合同书
- 7 起草阶段
- 7.1 起草准备
- 7.2 正式起草
- 7.3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 8 征求意见阶段
- 8.1 征求意见
- 8.2 意见汇总与处理
- 8.3 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 9 审查阶段
- 9.1 审查准备
- 9.2 审查实施
- 9.3 审查结果处理
- 9.4 报批文件审定
- 10 批准阶段
- 11 出版阶段
- 12 复审阶段
- 13 废止阶段
- 14 标准修改单制定
- 14.1 修改单适用范围
- 14.2 修改单制定程序
- 14.3 修改单报批
- 15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
- 16 标准宣贯与日常管理
- 16.1 标准宣贯
- 16.2 标准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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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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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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