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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审查结果处理
9.3.1 未通过审查
9.3.1.1 标准送审文件未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按下述方法之一开展后续工作:
a) 补充修改形成新的标准送审文件,重复8.3、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b) 重新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重复第8章和9.1、9.2规定的工作程序;
c) 申请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
9.3.1.2 对于9.3.1.1a)或b)情况,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重新起草过程。
9.3.1.3 对于9.3.1.1c)情况,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 SC秘书处提交有关调整、暂停或终止标准项目 的公函,归口 SC主任委员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TC 113秘书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9.3.2 通过审查后报批
9.3.2.1 标准送审文件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标准编制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参见附录E)。
9.3.2.2 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编制组完成的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进行形式审核,填写消防标准报批表(参见附录H),并按表3或表4的规定,准备标准报批文件。
9.3.2.3 归口SC秘书处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批稿 的技术内容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如发现下述问题之一,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
a)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提出的修改要求没有全部完成;
b)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没有提出要求修改的技术内容被不合理更改。
9.3.2.4 标准报批文件通过审查的,归口SC秘书处应履行标准报批程序,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将标准报批文件报送TC 113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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