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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报批文件审定


9.4.1 TC 113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定。对重要的标准或需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标准,可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审查,专家的来源包括:
    a) TC113的委员单位;
    b) 与报批标准相关的SC秘书处及委员单位;
    c) 政府和行业协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d) 与标准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检测、监督和认证单位等。
9.4.2 标准报批文件审定合格的,TC 113秘书处应起草标准报批公文,连同标准报批文件一并报送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9.4.3 标准报批文件审定不合格的,TC 113秘书处应发函将标准报批文件退回归口SC秘书处,指出标准报批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后续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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