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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
15.1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严格按签订的合同书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应改变项目计划进度、标准参编单位 和标准编制组成员。
15.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调整项目计划进度:
a) 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相关消防产品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对标准化对象进行调整;
b) 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技术难点,需进一步开展相关试验研究;
c) 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发生较大变化;
d) 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项目原计划进度的执行;
e) TC 113秘书处及标准审批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意见。
15.3 确需变更计划进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限的六个月前,提出项目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和调整后的计划,通过归口SC秘书处报TC 113秘书处审核同意,再报标准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进度执行。
15.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标准参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应按6.2.1、6.2.2从严掌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调整人员及理由,通过归口SC秘书处报TC 113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对于标准编制组中其他成员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审批,报归口SC秘书处备案。
15.5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调整次数不应超过2次,其中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不应超过1年。标准项目进度实施至报批阶段时,不应再进行项目计划调整,TC 113秘书处及标准审批部门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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