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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6年 北 京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06,自2006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 恒、沈 纹、杜 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
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
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
陈景霞、宋燕燕、贺 琳、王 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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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9 防烟与排烟
- 9.1 一般规定
- 9.2 自然排烟
- 9.3 机械防烟
- 9.4 机械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采暖
-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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