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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7.3.2 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0m。
7.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7.3.4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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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9 防烟与排烟
- 9.1 一般规定
- 9.2 自然排烟
- 9.3 机械防烟
- 9.4 机械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采暖
-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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