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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供电及其他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5.2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埋设。
12.5.5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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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9 防烟与排烟
- 9.1 一般规定
- 9.2 自然排烟
- 9.3 机械防烟
- 9.4 机械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采暖
-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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