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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
12.1.2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
表12.1.2 隧道分类
表12.1.2 隧道分类
1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 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 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和判定标准。
12.1.4 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500~1500m;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隔,宜为250~300m;
    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3 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 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12.1.8  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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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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