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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2.2.1 在进行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划与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源应符合本规范第8.1.2的规定,供水管网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
2 消防用水量应按其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经计算确定。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管系统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90s;
4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和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
5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7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
8 设置有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9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 、直径65mm的水带,宜附设消防软管卷盘。
12.2.3 除四类隧道外,隧道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除应考虑排除渗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采取防止事故时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类隧道应在隧道两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
2 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应在隧道一侧设置ABC类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
3 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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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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