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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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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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