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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³,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³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4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³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³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³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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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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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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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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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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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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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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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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