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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应避免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运输道路和消防水源等。
3.3.3 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交。
2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3.4 车辆基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当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设置在地下时,应在地下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条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但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地下消防车道与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应设置消防救援入口,入口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进行分隔。
3.3.5 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条文说明
3.3.1 车辆基地是地铁车辆维修、停放、运用管理以及办公、培训的场所,其占地和建筑规模都很大,建筑内的使用人员多,停放车辆和储存物资也多,一旦发生火灾且未被有效控制,可能导致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行秩序。本条从保障车辆基地安全出发,规定了车辆基地在选址时要尽量避开有火灾和爆炸危险且火灾难以控制的高危险场所;当不可避免时,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3.2 一条地铁线的车辆基地根据功能要求,一般分设为一个车辆段、一个或几个停车场,其主要功能是用于地铁列车的停放和检修。因此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局要以车辆段为主体来考虑,并在满足方便车辆进出、通风与采光、应急救援和方便建筑间的工作联系等的基础上,根据周围的地形条件和天然水体、城市道路与市政供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情况、基地内各建筑的面积需要和火灾危险性类别等来确定基地内各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基地内的联系道路和消防车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控制室等的布置位置。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运输道路和消防水池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
3.3.3 由于列车进出频繁,为避免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在火灾时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消防车道与列车出入线相交时要尽量采用立体交叉方式。车辆基地内的轨道线较多,消防车道与地铁列车线路不可避免要平交;当平交时,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消防车道与铁路平交时的要求设置备用消防车道。
目前,车辆基地内的主要建筑一般都能满足本条规定,但仍有少量建筑,如洗车机库、试车机具间等规模比较小的生产建筑,由于工艺要求或者用地条件限制,往往需要布置在多条线路之间,执行本条规定会比较困难。考虑这些建筑规模较小,火灾危险性较低,在受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备用消防车道时,需要事先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协商。
一些大型的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的宽度(即建筑的横向)往往大于150m。为确保消防车在灭火救援时能快速调度和到达建筑的另一条长边,需要在宽度大于150m的库房的中间适当位置沿与轨道平行的方向设置穿过建筑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本条中“库房的中间”位置不是严格的建筑边长的中点,而是视建筑的柱距布置和内部停放列车的长度等情况,在建筑中部确定的一个合适位置;本条中的“横向”是指垂直于列车轨道的方向,“纵向”是指平行于列车轨道的方向。
3.3.4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到达着火建筑物周围进行灭火,并使建筑具有良好的排烟、排热和天然采光条件,故要求尽量布置在地上。
3.3.5 车辆基地内的易燃物品库多用于存放油漆涂料、溶剂、胶水、酒精、汽油、油脂、乙炔等易燃化学物品,属于甲、乙类库房。为减小其火灾和爆炸的危害,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事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条要求,有关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等的要求均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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