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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5.5.1 中央控制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人员安全疏散。
5.5.2 建筑面积大于250㎡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建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在其中间适当部位增设1个安全出口。
5.5.3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0m,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一个设置在防火墙上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采光竖井或进风竖井内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且通向竖井处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分区,可设置另一个通向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5.5.4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5.5.5 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条文说明
5.5.1、5.5.2 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是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主变电所各房间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相互进行了较严格的防火分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了其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
5.5.3 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内各大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当车辆基地设置在地下时,车辆基地内的建筑要按本标准第4.5.4条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并布置相应的安全出口。
5.5.4 由于上述库房列车停车位下面设有检修坑,且常有众多列车停放,当不能满足疏散距离时,可采取检修坑之间联通,把出入口置于库房外与消防车道相邻,视为达到安全区。
5.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车辆基地与上盖商业等非地铁用场所的功能、使用性质不同,要求分别独立设置人员的安全出口和车辆的疏散出口。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4条规定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各自的安全疏散需要,另一方面考虑车辆基地属于重要交通设施基地,实行全封闭管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保证车辆基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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