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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和上盖设置了其他功能建筑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
2 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7.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公网机房、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自动售检票设备室;
2 地下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室、控制室、补偿装置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等;
3 控制中心的综合监控设备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自动售检票机房、计算机数据中心、电源室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7.4.3 除区间外,地铁工程内应配置建筑灭火器。车站内的公共区、设备管理区、主变电所和其他有人值守的设备用房设置的灭火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
条文说明
7.4.2 地铁是公共交通系统,火灾后需快速恢复交通,为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采用的灭火剂不应对设备产生损害。电气设备火灾时,不能使用导电性能良好的灭火介质进行灭火。自动灭火系统一般采用绿色环保的气体灭火系统和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且消防部门认可的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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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平面布局
- 3.1 车站与区间
-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 3.3 车辆基地
-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下车站
- 4.3 地上车站
-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 4.5 车辆基地
- 5 安全疏散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下车站
- 5.3 地上车站
- 5.4 区间
-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 5.6 疏散指示标志
- 6 建筑构造
- 6.1 防火分隔设施
- 6.2 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 6.3 建筑内部装修
-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 8 防烟与排烟
- 8.1 一般规定
- 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 8.3 区间
- 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 9 火灾自动报警
- 9.1 一般规定
- 9.2 监控管理
- 9.3 火灾探测器
-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 9.5 消防联动控制
- 10 消防通信
- 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 11.1 消防配电
- 11.2 应急照明
- 11.3 电线电缆的选择、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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