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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7.3.1 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地下区间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3.2 地下车站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
7.3.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3.4的规定。
表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表7.3.4 主变电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7.3.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2 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单口单阀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地下区间及配线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 站厅层、侧式站台层和车站设备管理区宜设置单口单阀消火栓,岛式站台层宜设置两只单口单阀为一组的消火栓;
    4 除地下区间外,消火栓箱内应配备水带、水枪和消防软管卷盘;
    5 地下区间可不设置消火栓箱,但应将水带、水枪等配套消防设施设置在车站站台层端部的专用消防箱内,并应有明显标志;
    6 消火栓口距离地面或操作基本面宜为1.1m;
    7 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7MPa时,应设置减压措施。
7.3.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和地下区间的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2 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且在车站端部应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个;
    4 消防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站厅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系统;
    6 当车站、区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站控制室及消火栓处应设置消火栓的水泵启动按钮。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具体设置位置。
7.3.2~7.3.4 这三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了地下车站、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主变电所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3.5 根据相关统计,消防部队加强第一出动后,第一出动的灭火成功率在95%以上。第一出动所使用的水枪数最小为2支,因此要求消火栓的设置应能保证任一着火点至少能被2股水柱同时覆盖。
    室内消火栓既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也供地铁内的工作人员等使用,因此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水带和水枪,消火栓箱的布置间距要根据我国水带的正常长度和保护空间的高度及充实水柱等要求确定。
    地下区间火灾后要依靠专业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救援,且空间十分紧张,因此在区间内可以不设置消火栓箱,但应在站台进区间的方便取用处设置消防器材箱,并配备相应的水带、水枪等器材,方便进入区间的救援人员取用。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消火栓口处的出水动压力大于0.7MPa时,设置减压措施。
7.3.6 本条要求主要保证室内消火栓处供水的可靠性。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在车站可以采用站厅层的水平环网和站台层竖向环网,区间与两车站端部连接形成大环,也可以在区间中部联通(区间联络通道)形成环网。
    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在区间联络通道(兼区间疏散通道)内将区间上、下行线内的消防给水管联通形成环网,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消防供水的安全。
    消防管道上为了抢修与维修关启方便,一般采用蝶阀,在进入区间的管道前安装手动和电动两用蝶阀,在区间中部连通管上安装手动蝶阀,阀门保持常开。
    处于寒冷地区并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明露消防管道,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采用阻燃、不燃的保温材料或电伴热系统进行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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