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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地上车站
5.3.1 站厅通向天桥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
3 不得用于人行外的其他用途;
4 应能直接通至地面。
5.3.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时,换乘车站通向该换乘通道或换乘梯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5.3.3 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地道可作为疏散通道,上跨轨道的通道不得作为疏散通道。
5.3.4 设备管理区内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3.5 与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相连通的站台的安全出口,可利用站台门上能双向开启的端门。
5.3.6 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架车站,应在站台增设直达地面的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高架车站利用车站通向天桥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天桥应具备的条件。
5.3.2 本条规定了地上车站与地上车站之间、地下车站向地上车站之间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条件,地上车站向地下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不能作为安全出口。
5.3.3 地面车站的站台雨篷通常采用敞开式或满足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的半敞开式。过轨地道可作为火灾时的疏散通道,但上跨轨道的通道不论雨篷是敞开式还是半敞开式,均可能受到火灾烟气的危害,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当站台雨篷的形式不能满足自然通风与排烟的条件时,过轨地道也不得作为疏散通道。
5.3.5 地上区间是开敞的室外区间,因此站台通向区间纵向疏散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由于站台必须设置站台门,因此从区间疏散到站台的端门要能够双向开启。
5.3.6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属于高层建筑,目前国内极少采用。对于这样的车站,其安全疏散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两个或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因此本条要求车站不能通过相连的区间进行疏散时,在站台两端需增设直达地面层的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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