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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排水体制


3.3.1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
条文说明
3.3.2 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条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区)外,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考虑到部分城市旧城区已采用合流制,暂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应采用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城市,对已经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区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体制,可将旱季雨水管道的错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污干管系统,在其排入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区不允许新建区域采用合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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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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