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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控与预警


7.0.1 城市雨水、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键节点宜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
7.0.2 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域,提出监控内容和要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应提出再生水系统、污泥系统的监控内容和要求。
7.0.3 应根据城市内涝易发点分布及影响范围,对城市易涝点、易涝地区和重点防护区域进行监控。
条文说明
7.0.1 本条是关于城市雨水、污水系统的监控预警的规定。
    为实现城市排水系统的灾情预判、应急处置、辅助决策等功能,有条件的城市宜设置城市雨水、污水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城市排水管网内的水位、流量等情况。接入河道、湖泊的排出口是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末端,也是雨水、污水处理厂出厂水入河、湖的关键节点,此处设置流量和水质监测装置,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7.0.2 本条规定监控内容和要求。
    城市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应将内涝易发区、管网流量瓶颈管段、合流制溢流口等易发生水量超载及水质污染的区域确定为重点监控区域,并对其管网及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要求,从而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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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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