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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排水受纳水体


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3.4.1 本条规定了城市排水受纳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水环境容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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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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