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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1.4 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1.5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1.4 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1.5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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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排水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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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排水管渠
-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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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4.2 污水量
- 4.3 污水泵站
- 4.4 污水处理厂
- 4.5 污水再生利用
- 4.6 污泥处理与处置
- 5 雨水系统
-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2 雨水量
- 5.3 城市防涝空间
- 5.4 雨水泵站
-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 6 合流制排水系统
-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6.2 合流水量
- 6.3 合流泵站
-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
-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 7 监控与预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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