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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4.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
4.1.3 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
4.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是关于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方面的规定。
4.1.2 本条是关于污水集中与分散处理的规定。
    城市采用集中还是分散的方式布置污水处理厂,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经济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集、输送、处理的污水量大,进水水质水量相对稳定,厂站总占地面积小,有利于节约用地,处理效果可靠性较高,排放口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同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水面积大,距离远,往往需要设置多处提升泵站,一旦运行管理不当,影响范围大,且存在不宜分期建设,不利于污水再生利用,一次性投资巨大等问题。分散式污水处理厂收集、输送、处理的污水量较小,易于分期实施和污水再生利用,但存在处理效果不稳定,不利于管理,总占地面积大等问题。
4.1.4 本条是关于污水收集系统的相关规定。
    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和泵站等设施。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布置,并与城市场地竖向相协调,可以减小管道埋深、少设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运行费用、提高城市抗灾能力。污水管道一般为重力流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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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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