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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园的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条文说明
3.2.1 公园的内容应与类型一致。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应有足够的绿化面积,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首要任务。
3.2.2 综合公园一般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大规模的专业性体育设施,避免混淆城市用地性质,挤占公园用地。可在保证绿化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设置体育场地,宜以非标准体育场地为主,应与公同自然环境相结合。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公园内不应设大型动物及猛兽类动物展区。根据经验,鸟类、观赏鱼类或小型哺乳动物等展区是可以在综合公园内选择一个区域布置的,但应避免对公园的游憩和生态功能造成干扰。
综合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用地面积,为确保公园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h㎡。考虑到镇级公园一般较市级公园的规模小,因此在本规范表3.3.2中列出了规模为5h㎡~10h㎡的综合公园的主要用地指标作为参考。
3.2.3 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场、游人参观场地等占地较多,同时还需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等的要求,所以综合性动物园宜大于20h㎡,而专类动物园宜大于5h㎡。
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h㎡。
历史名园的改造、扩建、复建,必须体现历史的原真性,不应建设与其文化传承不符的内容。
其他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具有某个特点主题的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及使用人群需求设置相应的游憩设施、健身设施或科普设施等内容。
3.2.4 社区公园服务对象以老人和儿童为主,设计内容应以满足老人与儿童的日常休闲活动为主。
3.2.5 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地。面积虽然有限,但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除考虑满足简单的游憩功能外,更要注意沿街部分的景观效果。
3.2.2 综合公园一般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大规模的专业性体育设施,避免混淆城市用地性质,挤占公园用地。可在保证绿化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设置体育场地,宜以非标准体育场地为主,应与公同自然环境相结合。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公园内不应设大型动物及猛兽类动物展区。根据经验,鸟类、观赏鱼类或小型哺乳动物等展区是可以在综合公园内选择一个区域布置的,但应避免对公园的游憩和生态功能造成干扰。
综合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用地面积,为确保公园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h㎡。考虑到镇级公园一般较市级公园的规模小,因此在本规范表3.3.2中列出了规模为5h㎡~10h㎡的综合公园的主要用地指标作为参考。
3.2.3 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场、游人参观场地等占地较多,同时还需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等的要求,所以综合性动物园宜大于20h㎡,而专类动物园宜大于5h㎡。
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h㎡。
历史名园的改造、扩建、复建,必须体现历史的原真性,不应建设与其文化传承不符的内容。
其他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具有某个特点主题的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及使用人群需求设置相应的游憩设施、健身设施或科普设施等内容。
3.2.4 社区公园服务对象以老人和儿童为主,设计内容应以满足老人与儿童的日常休闲活动为主。
3.2.5 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地。面积虽然有限,但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除考虑满足简单的游憩功能外,更要注意沿街部分的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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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公园的内容
- 3.3 用地比例
- 3.4 容量计算
- 3.5 设施的设置
- 4 总体设计
- 4.1 现状处理
- 4.2 总体布局
- 4.3 竖向控制
- 5 地形设计
- 5.1 高程和坡度设计
- 5.2 土方工程
- 5.3 水体外缘
- 6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 6.1 园路
- 6.2 铺装场地
- 6.3 园桥
- 7 种植设计
- 7.1 植物配置
- 7.2 苗木控制
- 8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 8.1 建筑物
- 8.2 护栏
- 8.3 驳岸
- 8.4 山石
- 8.5 挡土墙
- 8.6 游戏健身设施
- 9 给水排水设计
- 9.1 给水
- 9.2 排水
- 10 电气设计
- 10.1 供配电系统
- 10.2 照明设计
- 10.3 安全防护与接地
- 10.4 设备安装及线路敷设
- 10.5 智能化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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