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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现状处理


4.1.1 对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应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
4.1.2 现状有纪念意义、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或景观价值的风景资源,应结合到公园内景观设计中。
4.1.3 公园用地不应存在污染隐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设公园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适宜的消除污染技术措施。
4.1.4 当保留公园用地内原有自然岩壁、陡峭边坡,并在其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对岩壁、边坡做地质灾害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或避让措施。
4.1.5 公园设计不应填埋或侵占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绿地,应加以保护并结合到公园内景观之中。
4.1.7 公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为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应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应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树木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应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应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条文说明
4.1.1 现状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基础的坚固程度,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水平和植物的生长状况、珍稀程度、树龄等。处理意见包括保护、保留、迁移或移植、拆除或伐除等。
4.1.2 公园设计应因地制宜,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的自然及景观资源,并与设计景观充分结合。
4.1.3 公园用地应该是安全无污染的。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当前不少公园是建在生态恢复绿地之上,有些公园的建设基址曾经是城市的垃圾填埋场、废弃的矿坑或其他工业废弃地等。这类用地的土壤、地下水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情况,作为向公众开放的游憩地,必须考虑建成后的使用安全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因此,公园进行设计之前,此类用地应该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确认适宜向公众开放。
4.1.5 从行洪安全角度出发,蓄滞洪区、洪泛区及行洪通道内不宜建设影响排洪的设施,但可利用其地势低、便于集水的优势建设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公园用地内原有湿地、河湖水系也应避免被侵占、填埋,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4.1.6 公园中的文物应予以保留,并结合到景观设计中,成为游览的景点。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存在于公园建设基址内的古树名木,既是珍贵的活文物,又可成为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价值的文物同等对待,设计师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为其健康生长创造条件。公园中至少要保证65%以上的用地为绿化用地,以植物造景和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出现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条文中提出严禁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
4.1.10 原有地下物的位置和体量不易被发现,必须在设计图上注明,以免在施工时发生损坏或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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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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