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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设施的设置
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
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h㎡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标准停车位。
3.5.7 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3.5.8 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确定标识的类型和数量;
2 在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3 在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无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设置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50m;
4 在公园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5 景点附近可设科普或文化内容解说信息板;
6 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7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表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
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h㎡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
3.5.7 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3.5.8 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公园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确定标识的类型和数量;
2 在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公园平面示意图及信息板;
3 在公园内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个道路交叉处,应设置道路导向标志;如公园内道路长距离无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设置位置标志和导向标志,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50m;
4 在公园主要景点、游客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宜设置位置标志;
5 景点附近可设科普或文化内容解说信息板;
6 在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7 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说明
3.5.1 公园中的设施,包括各类公园通常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各种专类公园,都有其特色,对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规定。
表3.5.1中将设施划分为“建筑类”和“非建筑类”,是为了方便公园用地指标的计算。“建筑类”设施计算建筑占地面积,“非建筑类”设施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公园中应设置能够避雨的棚架。
“休息座椅”除包括单独设置的座椅外,还包括棚架、亭、廊、厅、榭的座椅以及合适高度的可坐人花池挡墙等。
“码头”指除售票房外的平台、候船棚架等。
“游客服务中心”是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教育、休息的服务建筑,内部可设厕所、售票、餐厅、小卖部、咖啡厅、医疗救助站等。
“医疗救助站”是指为游园意外受伤的游客提供常用的急救药品的设施,包括公园内的一些应急箱和急救点,以及独立的或附属的建筑。
“绿色垃圾处理站”是指对树枝、树叶等无污染并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进行收集堆放的场地和处理设施。
“管理办公用房”包括公园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以及用于放置公园养护所需要的物品、材料、工具、机械、药剂、肥料的库房等建筑。
“应急避险设施”指在地震、火灾等重大灾难发生时,为疏散人群提供安全避难、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设施。公园是否设置应急避险设施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等为依据。应急避险设施内容可包括应急篷宿区、应急供水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指挥设施等。
“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包括下沉式绿地、植被浅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透塘、调节塘等。设施设置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已成为公园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5.2 公园建设的目的是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休憩活动场所,应对公众开放,避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
3.5.3~3.5.5 厕所、休息座椅和垃圾箱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容量相匹配。过少,影响使用;过多,既浪费设施,又有碍观瞻。具体数值的确定以《公园设计规范》CJJ 84-92和调研为依据,并参考了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指标。
1 厕所
根据对全国170多个公园的调研,平时能够满足要求的公园厕位占游人容量的比值主要集中在1%~2%之间,因此,选用2%和1.5%作为设置指标。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完善,厕所使用频率高于小型公园,因此大公园选用2%,小公园为1.5%。
男女蹲位根据实际调查,现状具有旅游功能的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女游客的比例约为1:1,有些公园甚至达到1:1.3。同时女游客使用厕所时间较男游客长,女厕的需求量超过男厕。所以标准最终采用男女厕位比例为1:1.5的指标。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中公共设施用地的要求,将厕所的间距设置为300m~500m,也就是厕所的服务半径为150m~250m。
原则上厕所的大小不是均等的。根据公园中游人分布的情况,厕位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多设,人员较少的地方可少设,但服务半径不能减少。服务半径应沿道路计算。
无障碍厕位及无障碍厕所所包含的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为准。
2 休息座椅
资料数据表明,来公园的老年人数占公园人数的50%以上,应该至少有一半的老年人有座椅,所以对座椅的指标调整为游人容量的20%~30%。
座椅的设置应主要分布在游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沿路布置时,考虑到老年人行走易疲劳,建议间隔为50m~100m。
3 垃圾箱
公园内的垃圾箱应设置在休息座椅附近,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中第3.5.3条的关于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的内容,垃圾箱间距设置为50m~100m。公园大于100h㎡时,游人会相对较稀少,因此垃圾箱的间距宜加大到100m~200m,但在人流较密集的场地,仍然需要按照50m~100m间距设置。
3.5.6 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公园规模确定。根据现状公园的规模和分布,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参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游览场所停车车位指标”,按照公园的陆地面积进行分类并修改编制;同时因为停车场的面积计入公园铺装场地中,所以停车场的面积宜在公园陆地面积的1%~2%左右;表3.5.6的指标为上限值,设计时应根据公园所处的位置及服务对象,确定其具体取值。
3.5.7 有用火场所一定要考虑消防设施。
公园内的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给水以及设置要求,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3.5.8 公园的标识系统是游客最直观了解公园的方式,优化公园的各类标识,使其在园内形成系统,为游人提供更好的导向识别作用,充分发挥其宣传、警示、防灾避险等功效。设置的位置要明显,考虑到游人行走超过100m的直线距离没有看到导向会感到无助,因此导向标识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
表3.5.1中将设施划分为“建筑类”和“非建筑类”,是为了方便公园用地指标的计算。“建筑类”设施计算建筑占地面积,“非建筑类”设施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公园中应设置能够避雨的棚架。
“休息座椅”除包括单独设置的座椅外,还包括棚架、亭、廊、厅、榭的座椅以及合适高度的可坐人花池挡墙等。
“码头”指除售票房外的平台、候船棚架等。
“游客服务中心”是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教育、休息的服务建筑,内部可设厕所、售票、餐厅、小卖部、咖啡厅、医疗救助站等。
“医疗救助站”是指为游园意外受伤的游客提供常用的急救药品的设施,包括公园内的一些应急箱和急救点,以及独立的或附属的建筑。
“绿色垃圾处理站”是指对树枝、树叶等无污染并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进行收集堆放的场地和处理设施。
“管理办公用房”包括公园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以及用于放置公园养护所需要的物品、材料、工具、机械、药剂、肥料的库房等建筑。
“应急避险设施”指在地震、火灾等重大灾难发生时,为疏散人群提供安全避难、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设施。公园是否设置应急避险设施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等为依据。应急避险设施内容可包括应急篷宿区、应急供水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指挥设施等。
“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包括下沉式绿地、植被浅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透塘、调节塘等。设施设置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已成为公园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5.2 公园建设的目的是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休憩活动场所,应对公众开放,避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
3.5.3~3.5.5 厕所、休息座椅和垃圾箱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容量相匹配。过少,影响使用;过多,既浪费设施,又有碍观瞻。具体数值的确定以《公园设计规范》CJJ 84-92和调研为依据,并参考了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指标。
1 厕所
根据对全国170多个公园的调研,平时能够满足要求的公园厕位占游人容量的比值主要集中在1%~2%之间,因此,选用2%和1.5%作为设置指标。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完善,厕所使用频率高于小型公园,因此大公园选用2%,小公园为1.5%。
男女蹲位根据实际调查,现状具有旅游功能的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女游客的比例约为1:1,有些公园甚至达到1:1.3。同时女游客使用厕所时间较男游客长,女厕的需求量超过男厕。所以标准最终采用男女厕位比例为1:1.5的指标。
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中公共设施用地的要求,将厕所的间距设置为300m~500m,也就是厕所的服务半径为150m~250m。
原则上厕所的大小不是均等的。根据公园中游人分布的情况,厕位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多设,人员较少的地方可少设,但服务半径不能减少。服务半径应沿道路计算。
无障碍厕位及无障碍厕所所包含的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为准。
2 休息座椅
资料数据表明,来公园的老年人数占公园人数的50%以上,应该至少有一半的老年人有座椅,所以对座椅的指标调整为游人容量的20%~30%。
座椅的设置应主要分布在游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沿路布置时,考虑到老年人行走易疲劳,建议间隔为50m~100m。
3 垃圾箱
公园内的垃圾箱应设置在休息座椅附近,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中第3.5.3条的关于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金融业街道:50m~100m”的内容,垃圾箱间距设置为50m~100m。公园大于100h㎡时,游人会相对较稀少,因此垃圾箱的间距宜加大到100m~200m,但在人流较密集的场地,仍然需要按照50m~100m间距设置。
3.5.6 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公园规模确定。根据现状公园的规模和分布,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参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游览场所停车车位指标”,按照公园的陆地面积进行分类并修改编制;同时因为停车场的面积计入公园铺装场地中,所以停车场的面积宜在公园陆地面积的1%~2%左右;表3.5.6的指标为上限值,设计时应根据公园所处的位置及服务对象,确定其具体取值。
3.5.7 有用火场所一定要考虑消防设施。
公园内的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给水以及设置要求,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3.5.8 公园的标识系统是游客最直观了解公园的方式,优化公园的各类标识,使其在园内形成系统,为游人提供更好的导向识别作用,充分发挥其宣传、警示、防灾避险等功效。设置的位置要明显,考虑到游人行走超过100m的直线距离没有看到导向会感到无助,因此导向标识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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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公园的内容
- 3.3 用地比例
- 3.4 容量计算
- 3.5 设施的设置
- 4 总体设计
- 4.1 现状处理
- 4.2 总体布局
- 4.3 竖向控制
- 5 地形设计
- 5.1 高程和坡度设计
- 5.2 土方工程
- 5.3 水体外缘
- 6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 6.1 园路
- 6.2 铺装场地
- 6.3 园桥
- 7 种植设计
- 7.1 植物配置
- 7.2 苗木控制
- 8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 8.1 建筑物
- 8.2 护栏
- 8.3 驳岸
- 8.4 山石
- 8.5 挡土墙
- 8.6 游戏健身设施
- 9 给水排水设计
- 9.1 给水
- 9.2 排水
- 10 电气设计
- 10.1 供配电系统
- 10.2 照明设计
- 10.3 安全防护与接地
- 10.4 设备安装及线路敷设
- 10.5 智能化系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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