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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排水


9.2.1 新建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2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景观效果,并与公园景观相结合。
9.2.3 公园建设后,不应增加用地范围内现状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并应优先采用植被浅沟、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态设施,在充分渗透、滞蓄雨水的基础上,减少外排雨水量,实现方案确定的径流总量控制率。
9.2.4 当公园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公园用地时,宜设计调蓄设施、超标径流排放通道,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的调蓄和排除。
9.2.5 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的设置及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进行设计。
9.2.6 公园门区、游人集中场所、重要景观点和主要道路,应做有组织排水。
9.2.7 土壤盐碱含量较高地区宜设排盐碱设施。
9.2.8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3 当公园外围无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
9.2.1 新建公园排水制度与新建小区采用统一标准,生活排水系统与雨水排水系统分成两个排水系统。
9.2.3 公园建设因建筑屋面和地面铺装等造成的地面硬化改变了原地面的水文特性,可能造成雨水径流量增加。设计应采取措施消纳雨水径流,在不增加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外排雨水量。
9.2.4 当公园消纳外围汇水时,必须控制外围汇水的汇入、调蓄和排放,保证公园和游人的安全。
9.2.5 山体径流的合理疏排能防止山体土壤的大面积冲蚀,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安排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
9.2.6 保证重要景观节点的排水顺畅和游人安全。
9.2.7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排盐碱措施,例如压水排碱、灌溉洗盐等。
9.2.8 当受条件所限,生活污水不能排入公同外围的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经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后,方可排入河湖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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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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