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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统筹业态和基础设施布局,降低火灾危险性
2.1.1 区域安全布局作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区域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范畴,根据实际分期、分区实施。
微型消防站(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区域消防水池、水泵房、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柴油发电机房、消防通道等属于消防基础设施,其选址、建设与完善,应结合区域的历史保护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统筹、优先保障实施。
2.1.2 控制火灾危险源的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统筹规划功能业态,将人流集中、火灾危险性高的大型餐饮酒店等场所设置在消防车可达的边缘地区和开敞空间。工业生产等业态不得布置在本区域内。
1 区域内不得新增设燃气管道和明火厨房。原有已使用燃气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等燃料。厨房设施设置应符合3.1.6的规定。
2 区域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物品的经营、储存场所和分散充电设施、电动车辆运营、经营售卖场所。
微型消防站(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区域消防水池、水泵房、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柴油发电机房、消防通道等属于消防基础设施,其选址、建设与完善,应结合区域的历史保护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统筹、优先保障实施。
2.1.2 控制火灾危险源的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统筹规划功能业态,将人流集中、火灾危险性高的大型餐饮酒店等场所设置在消防车可达的边缘地区和开敞空间。工业生产等业态不得布置在本区域内。
1 区域内不得新增设燃气管道和明火厨房。原有已使用燃气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等燃料。厨房设施设置应符合3.1.6的规定。
2 区域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物品的经营、储存场所和分散充电设施、电动车辆运营、经营售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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