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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疏散


3.2.1 住宅每户的恰当位置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口。作为消防救援口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门、窗等部位不应设置阻碍火灾救援的封闭防护设施。当金属栅栏等封闭防护设施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留部分而无法拆除时,应采用改变安装方式等措施使其从外部易于开启。
3.2.2 疏散楼梯宽度不足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与相邻建筑连通的屋面、露台、外廊可作为第二安全疏散口。作为疏散使用的上人屋面不应作其他功能用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上人屋面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
    2 设置外挂楼梯直通地面进行疏散,可作为不同功能分区的共同疏散楼梯。
    3 控制使用人数。当建筑为文物保护单位或非餐饮类历史保护建筑,楼梯作为保护对象或不得改变室内布局时,可保留原楼梯宽度,但应限制人员使用数量,二层及以上各层的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该建筑仅用于办公、文博类展示、住宅等使用功能,不能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3.2.3 对于改造建筑中设置在首层至三层的商业、办公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可做为分隔单元处理。当总疏散宽度满足《建规》相关规定时,且满足下列设置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 该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1】 ,且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 。(注1:本规定参照商业服务网点《建规》2.2.3条的相关规定。)(注2:《建规》5.5.15第1条,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 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 ,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m,且其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注1:参照《建规图集》5.2.2图示9)
    3 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不宜小于1.1m。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难以满足1.1m时,该楼梯应直通屋顶上人屋面或露台,并在屋顶或露台设置外挂楼梯直通地面进行疏散,该外挂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3.2.4 走廊开敞段对应的楼梯采用开敞楼梯,连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0mm的挡烟垂壁。非开敞走廊对应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要求按照《建规》5.5.17执行。
图3.3.7
图3.3.7
3.2.5 商业、旅馆(民宿)等功能建筑内,袋型走道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0m,否则应在近端走廊处设可开启外窗,并在窗口或阳台外设置逃生缓降器【2】 。设有逃生缓降器的建筑整体高度不得超过15m。(注2:参照<建规>5.5.17多层医疗建筑)(注2:结合窗口、阳台等室外安全空间,设置的逃生装置,人员可自行利用缓降绳索、缓降杆、自动或非自动缓降梯、缓降布袋等装置缓慢下降,实施安全逃生与营救。)
3.2.6 封闭楼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的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米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的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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