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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划分防火控制区和组团分区,控制火灾蔓延


2.2.1 应结合自然边界和分区分期的建设边界或防火墙,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控制区,防火控制区不宜超过20000㎡【1】(注 1:参照《建规》5.3.5条地下大型商业防火分隔的要求),防火隔离带不应小于6m。防火墙的长度不宜超过该边长的1/3。
2.2.2 对于高密度连片既有保护建筑,当为不超过五层的多层建筑时,鼓励优先采用成组【1】布置  ,并按建筑组团控制间距。(注 1:在使用功能较为单一的前提下,按 5.2.4的要求成组布置的建筑可视为一座建筑。)
    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组团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500㎡【2】(注 2:占地面积参照《建规》5.2.4的相关规定。)耐火等级不足一、二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其实际耐火等级,采用以下公式进行加权计算:
    加权计算公式:建筑占地面积
    S1、S2: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加权计算公式
    S3: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其系数为0.48【2】;(注 2:参照《建规》5.3.1 表中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相应耐火等级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计算得出三级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系数。)
    S4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其系数为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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