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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水消防系统


3.3.1 室内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室内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表3.3.1 室内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3.3.2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满足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但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且层数不超2层的营业性用房、办公用房,以及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3.3 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平屋面或露台、阳台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3.3.4 建筑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室外巷道,但必须有保障安全使用措施。
3.3.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凡具有可燃物的场所均需设置喷头保护。
3.3.6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舞台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3.3.7 室内最大净高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1000m的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宜采用隐蔽式喷头。
3.3.9 各楼层配电间、储物间、设备间等经常无人停留且未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增设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3.3.10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采用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应以柴油发动机为动力源,不应采用汽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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