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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本规定


3.1.1 多层既有保护建筑分类及其业态功能的设置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多层既有保护建筑分类
表3.1.1 多层既有保护建筑分类
    (注 1:特殊保护要求是指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历史建筑和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按照保护一类执行的历史建筑。)
    (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1.2 既有保护建筑多为超过50年年限的砖木、砖混结构(竹筋),既有保护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参照《建规》第 5.1.2 条,11.0.2 条,保护四类建筑(肌理修复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受力结构体、建筑间的山墙、疏散楼梯、防火间墙、疏散通道隔墙和吊顶等重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对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相关要求。
3.1.3 提高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和耐火极限,因采用下列措施:
    1 既有保护建筑受历史保护限制的、裸露的、砖木和钢质的柱子、梁以及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火涂料,进行涂刷、喷淋、浸渍等处理。涂刷时,应以不改变构件的色彩质地和尺度为原则实施。不受历史保护限制的以上部位,应优先采用防火板进行保护。
    2 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控制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增加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增强措施。
3.1.4 应对有设计要求的建筑耐火等级和其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满足验收的要求。
3.1.5 外墙广告牌、灯箱等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且外窗处应采用 A 级材料封堵。广告牌、灯箱等不应连续围蔽设置。
图3.1.3 连续围蔽设置广告、灯箱的错误设计示意图
图3.1.3 连续围蔽设置广告、灯箱的错误设计示意图
3.1.6 建筑同侧外墙上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组团之间,当相邻两座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相邻两座建筑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d不应小于2m,若两座建筑均为住宅建筑,其间距d不应小于1m;夹角小于180度时,相邻两座建筑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若两座建筑均为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应小于4m。
    2 建筑组团之中,对于贴临建造的建筑,相邻单元外墙上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m。
    3 当满足要求有困难时,可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d的隔板。单侧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3.1.7 中庭顶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顶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时,楼板间距不限。
    2 若中庭顶不能满足1.5h时,如采用中庭应满足以下情况: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
图3.1.4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图3.1.4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3.1.8 厨房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性厨房的排油烟罩下及烹饪部分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2 厨房油烟净化系统优先使用高效净化设备,其排放应满足环评要求,并应定期清洁。
3.1.9 防火间距不足的所有通道和巷道内不应设置机械排烟口。
3.1.10 对于坡屋面建筑,其排烟口应设置在侧墙最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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