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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疏通消防通道,兼顾救援与疏散


2.4.1 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内高密度的多层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宜设置满足一般消防车辆通行的环状消防车道,且其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尽端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
    应利用巷道设置多级相互环通的小型消防通道,且应兼顾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双重功能。
2.4.2 面积不小于169㎡且宽度不小于6m的公共开敞空间可认定为疏散安全区域。
2.4.3 消防车道应尽量靠近建筑物设置【1】,(注 1:为保护街区的街巷格局和肌理,项目部分保留建筑之间、保留建筑和新建建筑之间存在难以满足防火间距的困难,以及为防止着火后火势向相邻建筑迅速蔓延,方便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施救,消防车道必须尽量靠近建筑物设置。不超过3000m²的多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也应靠近建筑物设置。)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0m²【2】(注2:参照《建规》7.1.2 条。)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区域内建筑应满足首层的安全出口距最近消防车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50m【3】。(注3:考虑到消防人员的体能和街区历史建筑群的特点,在无条件靠近消防车道时,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距最近消防车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50m,即两盘水带的长度。)
2.4.4 消防车道出入口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开放,且优化街区内部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供消防车进入街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消防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应符合表 2.4.4的规定:
表2.4.4 消防车辆相关技术参数
表2.4.4 消防车辆相关技术参数
图2.4.4 消防车转弯半径示意图
图2.4.4 消防车转弯半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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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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