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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判定原则


8.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检测参数判定、子项判定、单项判定、综合判定的顺序进行
8.2 检测参数判定
8.2.1 参数内容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2.2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 5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判定为合格。
8.3 子项判定
8.3.1 满足下列条件的,子项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 A 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为0;
    b) B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不超过该子项整体数量的5 %;
    c) B+C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不超过该子项整体数量的10 %,年度检测、监督抽查不超过该子项整体数量20%。
8.3.2 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判定为合格。
8.3.3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
8.4 单项判定
    单项判定应在子项判定的基础上进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5 综合判定
    所有单项均判定为合格,消防设施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其中任意单项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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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7/T2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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