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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9.17.1 一般规定
检测要求: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A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
9.17.2 系统布线
系统布线应符合本文件第9.2.5条的规定。
9.17.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9.17.3.1 控制器设置部位
检测要求:当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或不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A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
9.17.3.2 控制器基本要求
控制器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1条的规定。
9.17.3.3 控制器安装要求
控制器安装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2条的规定。
9.17.3.4 控制器接地要求
控制器接地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3条的规定。
9.17.3.5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4条的规定。
9.17.3.6 控制器基本功能
检测要求:
a) 控制器应有自检、消音、复位、屏蔽功能;(A 类)
b)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或者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A 类)
c)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 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A 类)
d)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A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a)触发自检键,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是否正常。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触发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触发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常状态。启动屏蔽或取消屏蔽,观察地址和设备状态;b)模拟部件故障,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时间;c)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报警信号,查看控制器显示情况;d)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检测器具:秒表。
9.17.4 可燃气体探测器
9.17.4.1 基本要求
检测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类型、规格应与设计文件相符。(A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
9.17.4.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
检测要求:
a)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C 类)
b)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 60 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大于 1 m;(C 类)
c)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C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尺量、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激光测距仪、钢卷尺。
9.17.4.3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功能
检测要求: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A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向探测器施加样本气体,查看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检测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9.17.4.4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地址编码
检测要求:探测器或探测器接口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B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结合探测器火灾报警功能试验,检验报警地址编码是否正确。
检测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检测要求: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A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
9.17.2 系统布线
系统布线应符合本文件第9.2.5条的规定。
9.17.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9.17.3.1 控制器设置部位
检测要求:当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或不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A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
9.17.3.2 控制器基本要求
控制器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1条的规定。
9.17.3.3 控制器安装要求
控制器安装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2条的规定。
9.17.3.4 控制器接地要求
控制器接地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3条的规定。
9.17.3.5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
控制器电源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第9.2.2.4条的规定。
9.17.3.6 控制器基本功能
检测要求:
a) 控制器应有自检、消音、复位、屏蔽功能;(A 类)
b)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或者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A 类)
c)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 1 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A 类)
d)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A 类)
检测数量: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a)触发自检键,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是否正常。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触发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触发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常状态。启动屏蔽或取消屏蔽,观察地址和设备状态;b)模拟部件故障,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时间;c)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报警信号,查看控制器显示情况;d)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检测器具:秒表。
9.17.4 可燃气体探测器
9.17.4.1 基本要求
检测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类型、规格应与设计文件相符。(A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
9.17.4.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
检测要求:
a)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C 类)
b)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发射器和接收器的距离不宜大于 60 m,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轴线距离不应大于 1 m;(C 类)
c)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C 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尺量、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激光测距仪、钢卷尺。
9.17.4.3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功能
检测要求: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A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向探测器施加样本气体,查看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检测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9.17.4.4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地址编码
检测要求:探测器或探测器接口编码应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相对应。(B类)
检测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抽检,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的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结合探测器火灾报警功能试验,检验报警地址编码是否正确。
检测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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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检测流程
- 5.1 检测合同的签订
- 5.2 检测准备
- 5.3 检测实施
- 5.4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 6 人员和工作量要求
- 7 抽检指导原则
- 8 判定原则
- 9 检测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及检测器具
- 9.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3 消防水源
- 9.4 消火栓系统
- 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9.6 水喷雾灭火系统
- 9.7 细水雾灭火系统
- 9.8 泡沫灭火系统
- 9.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 9.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9.11 气体灭火系统
- 9.12 干粉灭火系统
- 9.13 防烟排烟系统
- 9.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9.15 防火分隔设施
-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9.18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 附录A(规范性) 年度检测工作的检测范围
- 附录B(规范性) 常见联动出发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及联动反馈信号表
- 附录C 系统送风量及系统排烟量的测试方法
- 附录D(资料性) 防火卷帘门嵌入深度和内幅宽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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