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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性能要求
2.1.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 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2.1.2 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2.1.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最低性能要求,属于工程抗震质量安全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是工程抗震设防的首要问题。
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是三级设防思想,即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采用的也是三级设防,在遭遇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仍能继续使用,管网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避免造成次生灾害;遭遇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致严重损坏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管网震害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和迅速恢复使用。
城市桥梁采用的是两级设防思想,在表1明确了各类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同时,在表2明确了各类城市桥梁的E1和E2地震调整系数,E1水准地震动要稍大于建筑工程的多遇地震动,E2水准地震动相当于建筑工程的罕遇地震动。
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本条将各类工程的抗震设防思想统一为三级设防。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7度(0.15g)和8度(0.30g)地区。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临时性建筑与市政工程,在满足静力承载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设防。
2.1.2 本规范第2.1.1条规定了各类工程的三级设防思想,本条兼顾各类工程间的差别,规定了各类工程的三级地震动概率水准的最低取值要求。
由于地下综合管廊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因此,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三级地震动概率水准进行了专门规定。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设计使用(或工作)年限;在结构计算书中,应明确给出各级地震动参数的取值。
(2)检查
检查设计地震动参数取值,查看结构设计总说明和计算书的地震动参数取值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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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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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性能要求
- 2.2 地震影响
-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2.4 工程抗震体系
-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 3.1 场地抗震勘察
-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 4.3 抗震验算
- 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 5.3 钢结构房屋
- 5.4 钢-混凝土组合机构房屋
- 5.5 砌体结构房屋
- 5.6 木结构房屋
- 5.7 土石结构房屋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 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 6.1 城镇桥梁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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