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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木结构房屋
5.6.1 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围护墙体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 楼层不应错层。
4 木框架-支撑结构、木框架-抗震墙结构、正交胶合木抗震墙结构中的支撑、抗震墙等构件应沿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匀、对称布置。
5.6.2 木结构房屋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及以上的大跨度木结构、长悬臂木结构,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2 计算多遇地震作用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对结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
5.6.3 抗震设防的木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与屋架(梁)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穿斗木构架应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枋。
2 斜撑及屋面支撑与主体构件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
3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牢固可靠。
条文说明
5.6.1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属于木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能力十分重要,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5.6.2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地震作用计算的补充规定。地震作用取值是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十分重要,本条在本规范第4章通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木结构的特点作出补充规定,是必要的。
5.6.3 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木结构各构件、杆件之间的连接或拉结是保证房屋建筑整体性的关键,也是关系建筑整体地震安全的关键,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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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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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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