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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震影响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2.2.2 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 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Ⅱ类场地条件下的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按表2.2.2-2的规定确定。工程场地类别应按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各地区及各类工程设防烈度的确定原则。抗震设防烈度是确定工程抗震措施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各地区抗震防灾主要依据的文件或图件系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发布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不应低于本条要求。同时,补充了各类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原则。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在设计总说明和结构计算书中,应明确抗震设防烈度。
一般情况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本地区的设防烈度。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依据国家规定权限批准、发布的文件(图件)确定。
本条为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采用比本条要求更高的设防要求。
(2)检查
检查设防烈度,查看设计总说明和计算书的设防烈度是否准确。
2.2.2 本条明确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等地震地面运动表征参数的确定原则。采用什么样的参数、以何种方式来表征预期的地震地面运动,是进行工程抗震设防和设计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技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采用双参数,即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来表征地震地面运动,同时,为了适应工程抗震设防的需要,还给出了基本地震烈度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对应关系。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在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其抗震设防烈度;在结构计算书中,设计地震分组应准确(一般情况下,设计地震第一组允许省略)。
(2)检查
检查设防依据,查看设计总说明和计算书的设防烈度(含必要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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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性能要求
- 2.2 地震影响
-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2.4 工程抗震体系
- 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 3.1 场地抗震勘察
-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 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震作用
- 4.3 抗震验算
- 5 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混凝土结构房屋
- 5.3 钢结构房屋
- 5.4 钢-混凝土组合机构房屋
- 5.5 砌体结构房屋
- 5.6 木结构房屋
- 5.7 土石结构房屋
- 5.8 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 6 市政工程抗震措施
- 6.1 城镇桥梁
- 6.2 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 6.3 地下工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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